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旨在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健康,减少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以下是该规定的要点:
1. 适用范围: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2. 用人单位义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改善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告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岗位;
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3. 特殊保护措施:
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不得从事对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工作,不得夜班、倒班和连续工作超过八小时;
孕期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每日加班不得超过一小时;
妊娠期检查、分娩前产假、产假和哺乳期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孕期、产假、哺乳期女职工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和设施,适宜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方式;
进行劳动卫生保健和职业病防治,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
4. 假期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可延长产假六十天;
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可享受十五天产假,满四个月流产可享受四十二天产假;
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规定产假外,可协商享受最长五十六天的延长假;
妇女节逢工作日,女职工放假半天;
哺乳期可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体弱儿可延长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5. 禁止行为:
用人单位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要点根据最近更新的信息整理而成,具体实施细节和最新规定可能需要查询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或相关最新发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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